先说情况(个人主观叙述):骑自行车在一个路口右转,该路段仅有一条约 1.5 米宽的人行道(上有盲道、公交车站等设施,顶上有施工的脚架),我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被交警截停,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警告处罚。执法过程中我向执勤交警指出,在没有划定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可以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执勤交警说在全国范围内,人行道均可以兼当非机动车道。当时赶着骑行,也不想为难交警(因为没罚款),就签名拿了罚单。
回来之后越想越不对,查阅了相关条款,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我觉得主要争议点如下:
另,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交警提起异议,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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