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
2014-07-06 05:19:28 +08:00
这个案子简单啊!
从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来看,甲方(公司)所设条款明显违背基本公平,侵犯了乙方的合法就业权利,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将不会承认为全部成立。法律会认可协议中合法的部分,否决协议中不合法的部分,只要法官正常审理和判决,针对该协议的审判意见只能是“部分成立”。
弄清了竞业禁止协议中不合法条款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后面的思路也就清晰了。只要PO没有在离职后一年内加入甲方的直接竞争对手,甲方就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全额向PO主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合理的违约金(无论有无违约金约定)。同时,直接竞争对手的举证由甲方负责,具体判定则由法庭负责。
综上所述,结论就是:第一,PO主不受竞业禁止协议中不合法部分的限制和约束,但必须遵守其中合法的部分(否则按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PO主有权在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合法部分的情况下获得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并就协议甲方在补偿金发放违约的问题通过法庭向该方进行合理索赔。(注意证据收集,注意违约时限和诉讼时限。)
PO主确实被坑了,但是没坑成。拿回补偿金后记得和大家说一声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