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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l2828 我说的是这个
条款的内容主要修改的地方有两点:
1、“如果设备是从购买日期算起的 Apple 一年有限保修期内更换的,那么设备的保修期将会重置”,这条比较容易理解,在我们购买了iPhone后获得一年保修期内,如果因为机器硬件问题或因软件导致的硬件问题,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换新处理,并重置一年的保修期。这其实仍然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设备是从购买日期算起的 Apple 一年有限保修期以外更换的,那么设备的保修期将不会被重置。如果前一次整机更换发生在一年内,那么整机的保修状态将会显示为”消费者权益法保修“,如果客户表示前一次整机更换发生在一年内,那么 AASP 应该查看零件保修状态”,这条咋看之下很绕,不过如过我们详细解读的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按照网友@
iKermit-伊叔叔 的解释:我在2013年1月1号买了机器A,那么我机器A的保修日期应该是365个自然日,即到2013年12月31号,然后我在2013年10月1号出现问题去Apple Store整机更换出来机器B,那么机器B的保修日期就应该是从2013年10月1号起的365个自然日(即是到2014年9月30号),因为整机更换出来的机器,不处于“购买日期”,那么如果Apple的系统判定还是按照机器A的序列号来计算,那么从2013年12月31号开始,我的机器B出现问题就属于“如果设备是从购买日期算起的 Apple 一年有限保修期以外更换的”这条范畴内的了,那么也就是说例如我的机器B又出了问题,在2014年5月2号去AASP或者Apple Store再次整机更换后,那么我换出来的机器C将继续延续机器B的保修时间,也就是保修期继续延续机器B的时间,即是继续保修到2014年的9月30号。
以上两点概括起来,可以用一句话来说明清楚,即:用第一台手机去更换第二台,可以重置一年保修期;用第二台去更换第三台,则不会再重置保修期,沿用第二台的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