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qzxc
2015-12-05 12:07:17 +08:00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非要猎杀两只大熊猫才觉得是犯重罪么? 10 只以上就够“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 10 年以上了,这 16 只还有一只死亡才判 10 年已经是最低量刑标准了。
再加上该少年的其他恶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惯犯,而且并不是“不知情”,以及掏的鸟窝数量实在不少“每窝平均只有 2~3 只,且肉食鸟领地巨大”)。。。
某些看起来“不科学”的事儿,不能只听媒体一家之言,先补补相关专业知识,大概就对这些新闻有了客观的评判了。
参考案例: 2001 年有人偷猎白天鹅 8 只(同样是二级保护)被判 9 年;这次数量翻一番,只多一年刑期,盘重了么
合法么:合法
合理么:我认为不合理,远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只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低量刑给的,一点儿也不合理(当然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已经考虑到一些未公开 /不为人知的因素了,所以量刑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