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后,又被糊弄签署了培训合同——合同内约定,合同期内主动离职,需要赔偿公司****元。
1 、培训合同内,列有非常宽泛的培训内容,写明为某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培训,没有课程明细; 2 、合同内同样列有宽泛的费用,无费用明细; 3 、实际培训的内容,为军训和入职培训,与实际工作( IT 行业)没有关系,在公司的 HR 系统中有详细的课程明细; 4 、军训的几个教官是公司外的人,入职培训的讲师为公司员工(可提供工号、电话及邮箱); 5 、合同签署日期在培训快要结束的时候,但合同上签署日期为培训前。
实际上的培训费用远远低于合同规定的****元,但由于他们是长期合作关系,可能手上真的有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现在同期入职的同事离职,已有多个被要求赔偿的案例。 通过查询劳动法和说明,对法律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产生疑惑,想咨询一下现实中如何就此进行判定,劳动仲裁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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