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l/xxzx/201607/t20160708_169638.html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CNMD baidu)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NMD baidu)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喜马拉雅?)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CNMD 联通电信总之各种 DNS 劫持没一个好鸟运营商)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adblock 的末日?)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太少了,加个0差不多)
理性讨论,这个规定真能实行是个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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