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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 124 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你用烧的话,还有这个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1] 》、《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2] 》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本条和第 115 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 115 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 5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