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11 年主观故意比较明确,问题是主观故意多次让 APP“给”是不是就可以定义为“拿”

2017-11-20 08:53:03 +08:00
 xbiyy

以下都列觉一些会增加收入的操作 f ( x ),有’给’有’拿’

当事人偶然发现一个可以增加收入的 f ( x )

当事人去银行排队存钱 3W,银行柜台姐姐操作完之后,系统提示入账成功但需要额外给付当事人 3W,柜台姐姐很疑惑,但是还是执行了系统提示的操作

当事人想,还有这样的好事,于是就天天到银行排队充值,对,就是故意拿着银行给的钱,反复操作,这个过程中银行各种系统监视系统,银行每晚的对帐等等,都没有及时对这个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放任了数额的进一步扩大

这里面其实有一点是很关键的,这个钱到底是 APP ’给’的,还是当事人主动’拿’的

当事人多次主动让 APP “给”是不是就可以定义为’拿’,这个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 小朋友主动让家长多次给自己零花钱,和自己直接去拿父母的钱做零花钱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看来,就像大家说的,法官可能更多的考虑后果而不是过程,应该是判断当事人主观故意从银行’拿’取了大量钱财,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银行有放任的情况,所以以盗窃罪发落 11 年

总体上还是希望二审能改判不当得利,如果不能,也希望能理解里面的判定逻辑

另外,我觉得大家讨论这个案例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讨论的过程中,大家尽量淡定,平等的交流会比较容易出结果

当然,经过充分的讨论的最终结果可能不一定是法律制定者想要看到的。。。,所以律所也是需要有书记的 [ 1 ]

[ 1 ]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17-11/01/content_7374099.htm?node=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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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回复
chairuosen
2017-11-20 09:27:26 +08:00
你在说啥
xomix
2017-11-20 09:41:05 +08:00
@chairuosen tech.qq.com/a/20171118/004989.htm

这个问题吧。

这个很简单,ATM 也是 APP,也是给你的,你多拿试试?
tscat
2017-11-20 09:51:35 +08:00
程序员不要当法官系列。
不要拿着生活中的例子去解析一个不相干的东西。。。
要么拿类似的案例,而不是举小朋友的例子
koolob
2017-11-20 11:03:22 +08:00
突然想到一种情况
假设银行转账系统有 bug,A 转账给 B,钱到 B 的账户后,A 的账户并没有扣除,同时 A 的账户显示转账失败,B 的账户显示转账成功。

然后转账背景是这样:
A 跟 B 说,我过一阵子给你转一些钱。
A 在某天操作转账,然后 A 看到转账失败,就反复操作。而 B 一直在收到钱。
A 发现总转不成功,就停止了,打算过一阵再去银行问问。因为没有转成功,而且并不着急转,所以也没有跟 B 确认。
B 收到好多笔转账后认为这些都是 A 要转给他的钱,于是就使用了。也没有跟 A 说钱到账了。
A 是富豪,B 认为 A 完全有可能转这么多钱。

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办?
hekunhotmail
2017-11-20 11:26:32 +08:00
法官判案 追寻一个因果原则, 至于过程,只是参考的一部分,因果你能说清楚你不是主动的,只能酌情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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