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都列觉一些会增加收入的操作 f ( x ),有’给’有’拿’
当事人偶然发现一个可以增加收入的 f ( x )
当事人去银行排队存钱 3W,银行柜台姐姐操作完之后,系统提示入账成功但需要额外给付当事人 3W,柜台姐姐很疑惑,但是还是执行了系统提示的操作
当事人想,还有这样的好事,于是就天天到银行排队充值,对,就是故意拿着银行给的钱,反复操作,这个过程中银行各种系统监视系统,银行每晚的对帐等等,都没有及时对这个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放任了数额的进一步扩大
这里面其实有一点是很关键的,这个钱到底是 APP ’给’的,还是当事人主动’拿’的
当事人多次主动让 APP “给”是不是就可以定义为’拿’,这个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 小朋友主动让家长多次给自己零花钱,和自己直接去拿父母的钱做零花钱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看来,就像大家说的,法官可能更多的考虑后果而不是过程,应该是判断当事人主观故意从银行’拿’取了大量钱财,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银行有放任的情况,所以以盗窃罪发落 11 年
总体上还是希望二审能改判不当得利,如果不能,也希望能理解里面的判定逻辑
另外,我觉得大家讨论这个案例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讨论的过程中,大家尽量淡定,平等的交流会比较容易出结果
当然,经过充分的讨论的最终结果可能不一定是法律制定者想要看到的。。。,所以律所也是需要有书记的 [ 1 ]
[ 1 ]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zz/content/2017-11/01/content_7374099.htm?node=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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