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dxal/bq/201803/20180300176072.shtml同年 4 月起,五人先后离职,期间还签署了辞职承诺书,明确将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但离开“老东家”擎天公司并任职云松公司期间,明知“擎天反贪系统”等涉案软件属于擎天公司,却仍然在该软件源代码的基础上制作完成被控侵权软件,短时间内就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获得云松异构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
南京中院在审理中对云松公司涉案四个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过对比,云松涉案软件源程序与擎天公司源程序基本相同,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在输出协议格式、数据结构的内容、宏定义、逻辑流程、处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相同之处。根据电脑勘验和对比,发现云松异构系统用户界面与“擎天反贪系统”用户界面 28 个功能界面一致,12 个功能界面基本一致,软件编写对应软件的语言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需要公司及技术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擎天公司需要为软件的销售付出包括拓展市场在内的劳力、云松公司被控侵权软件可能的销售数量、价格、张某等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以及擎天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判决云松公司立即注销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立即删除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有关的资料,云松公司、张某等共同赔偿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00 万元。
裁判文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5b9e390-9465-4deb-81b4-a825011eabb0本院另查明:
张京、杨轶强、XX健、金勇、韦翔飞在离开擎天公司签署的《辞职承诺书》中记载,“辞职后我将继续履行公司与我签订的保密协议……郑重承诺三年内:1、对于自己以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保密义务,若在离职后由于泄露工作内容致使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或者国家机关遭受损失,本人愿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 3、不到相关类似或者相同的公司工作…… 6、在离职时,主动完整交接各种资料,不故意隐瞒、藏匿工作资料;若有上述行为给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或者客户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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