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单位准备入职,然后给我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试用期三个月,五险一金在试用期结束之后补交三个月。
查了一下,网上说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里。 (个人认为"试用期劳动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五险一金应该在试用期就开始缴纳。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直接跟人事说你们这样做不合法,然后要求他们修改过来?还是应该装作不知道,这样会不会损害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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