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teke
2018-12-20 20:38:39 +08:0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 0105 刑初 49 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亦染,男,1988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永嘉信丰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1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 2018 ) 5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亦染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亦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叶亦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居民身份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叶亦染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亦染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亦染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亦染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 7 手机一部及案涉伪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