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dou
2018-12-09 21:49:53 +08:00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条中任意一条触犯,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向您补偿或者赔偿!
※※※ 以下重点科普: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辞退,该公司需要提供严谨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因为法律上该材料是很严苛的,一般来说企业是提供不了的,进而此条一般是不成立的,因此可以申请 N+1 赔偿。
特别注意:“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能力不足”,一定要仔细区分开来,HR 一般会混淆这两个概念,进而忽悠员工,一般来说稍有规模的公司都不敢触碰此条规定,因为只要申请仲裁求职者 99%胜诉,当然如果你在小公司,就无能为力了。
以上网上搜搜就知道了,这里点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