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篇文章 https://www.yuanrenxue.com/crawler/web-crawler-law.html 里面讲了有公司抓今日头条数据,被今日头条告了, 以《刑法》第 285 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有期徒刑,嚓 被判刑依据是“修改 UA,绕开访问频率控制”,写爬虫这不是常用手段吗????? 这下写爬虫前,岂不是先要去读一下刑法呀,呃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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