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于前年买的精装期房 31 号即将交付。目前验房各种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精装标准太低,完全没有达到销许中的价格。大概是 3.5k/m 标准,实际 1k/m 不到的标准。各种材料使用的也是装修合同中的品牌,但是型号应该就是最差的型号。
收房的最底限时间是 31 号。很多人打算拒收。
预售房合同中有一条是: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 300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请教一下万能的 V 站的朋友们,上述条款在向开发商寄送拒收函后有实际法律效力吗?
还有有没有 V 站的朋友有类似的维权经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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