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突然接到中介电话说房东要提前收回房子(还有三个月租期),让我们最好在年前搬出,房东给的 deadline 是 2 月 15 号,房东说那天找了工人来砸隔板房的墙。
本来想的这样子应该算他们违约,结果看了合同发现下面这段:
🙄真是作孽,现在年前这么几天还要找房子,心累,中介和房东连个搬家费都不给,只说可以出一车的运费,一两百的样子,还只是口头承诺
现在有种感觉是中介在收房东房子的时候向他承诺了「你想什么时候收回房子都可以」这种条件,然后在租客的合同上加了这种”霸王条款“的感觉。
顺便中介公司是:上海随寓。以后多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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