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济南,第一次租房,在济南鼎宝房产(房屋租赁公司)租了一年单间,在 18 年 4 月份入住,在 5 月 22 日交给此公司员工甲物业费 400 人民币,后来员工甲离职。在退房 10 天后,该公司员工乙告知我们未交物业费,理由是员工甲未将物业费上交公司,需要重新交;向员工乙索要甲的联系方式及资料均被各种理由推脱。向离职员工甲核实,甲说上缴(其实我是有员工甲的联系方式)。
我通过员工甲的手机得到员工甲的名子(支付宝),但不知其姓,遂向员工乙询问员工甲姓名,员工乙回复"朱军",于是我通过支付宝验证完整姓名,通过。朱军,应该是员工乙第一反应想起的名字吧。
员工甲 在 4,5 月份 和我们是同租的租户,经理级别。有微信联系方式。交易也是微信转账。
我偏向于员工甲上缴,员工乙欺骗,达到克扣押金目的。
要是你,你怎么做?
真的感觉他这么蠢的行为导致一次性买卖,还可能为一点小便宜沾沾自喜,不知是傻还是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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