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好像要求对外公开 那么如果, 是资源的拥有者, 选择对小组成员公开呢?这样会违反避风港原则吗?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 我对提供的某个功能收费(譬如收取流量费用 /查看浏览痕迹之类的呢), 但是, 不影响原作者(普通用户)查看, 会违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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