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各位个人开发者: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应税劳务每次超过人民币 500 元(包含本数)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故您在我司取得的推广收入除需要按相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外,满足条件的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我司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在向您支付推广费用时,除了代扣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还需代征您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因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属于您个人的纳税义务,所以我司代征的上述税费需从您的推广收入中直接扣减,并缴纳给税务机关。
即个人开发者最终分成=应用带来的有效推广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有)- 代征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如有) 特此通知,请您知悉上述变化,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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