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签署企业正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两年。 合同规定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个月得 15 日(上个月 15 日至这个月 15 日) 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人事告知本月工资只发放 11 月 15 日至 11 月 30 日得工资。 且告知本人公司已经重新拟定了一份合同,让本人 2019 年 12 月 17 日签署。 工资发放时间变更成每月 1 日,( 1 至 30 日工资) 合同得内容未知,请问该企业行为是否合法?本人可以拒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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