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Shin
2019-12-29 22:31:44 +0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佣关系,雇主要承担雇员的人身损害。你姐指示师傅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去安装窗帘,这已经是比较明显的雇佣关系了。
至于规避风险,我想到的是给长期合作的人买人身保险,至于成本和风险的权衡,要看你姐接不接受。其他方法我暂时没想到,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律师,或者拨打当地的法律援助热线,一般司法局网站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