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杭州鹈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鹈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和黄某(均另案处理)为满足其公司客户的需要,便于推销其公司制作的游戏等软件,决定安排公司人员自行制作可与正版微信客户端用户实现文字、语音聊天等功能的“微信”客户端软件(以下简称鹈鹕微信)。
黄某联系到吕某,商定由吕某帮助宋某开发鹈鹕微信,后由吕某通过反编译等手段分析出微信数据结构、加密算法等,宋某则根据吕某的分析结果开发出鹈鹕微信,并由杨某及陈某甲等人对外推广,通过提供给手机厂商直接安装于手机或在手机中设置链接从杭州鹈鹕公司服务器下载的途径,供手机用户使用鹈鹕微信。
运营期间,由周某等人负责鹈鹕微信的维护和更新。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https://www.sohu.com/a/381774643_465914
最后坐牢的是吕某,宋某两位程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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