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进了国企,工资不算很高,虽然没加班,工作内容也很轻松,但不想废了。拿到了几个 Offer,计划下个月离职,所以依照劳动法和公司的规定,提早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结果公司领导知道了,表示交接完毕后,明天就直接走人。
这貌似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我申请的辞职时间是 12 月初,而领导却直接让我走人……
当然,直接走对我影响不大,感谢杭州的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让我有一笔存款,足以撑过这段时间。而且如果我愿意,可以下周就入职另外一家公司。但就感觉很不爽,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到半个月(未满 6 个月)的经济补偿。以第三十六条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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