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一起租的房,19 年 9 月 12 日签的合同,当时签的一年。过期之后也就每月打钱,没有重新签订合同。
原合同上有明确的条款要求租期到期前 30 天如果续租租客应该和房东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现在舍友跑路,两天内就要走,和房东讲退租,房东说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意思就是要我们再租一个月,给一个月钱。
只要舍友肯出他那部分的钱,多租一个月无所谓,还有更多时间找房。现在舍友就觉得一个月久了,我们现在没有合同约束,想走就走。意思一下最多十五天。
我现在就想请教一下,到期没有续合同,是租客的责任还是房东的责任?租客有没有义务再多租一个月?
当然,如果能找到舍友,上面的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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