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在 2020 年终演讲: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中提到了一个判断是否同意的原则:no means no.而员工弱势企业强势的关系和案例有相似之处.个人感觉劳动法中的不得强迫有些模糊,是否可以用 no means no 原则作为强迫与否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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