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公司使用一个 AGPL-3.0 开源协议的软件,并在这个软件上面做二次开发,然后只是自己公司使用,并不会把这个软件销售给别人,这样的行为算是“商用”吗?
如果别的公司,让我们在一个 AGPL-3.0 协议的开源软件上面做二次开发,我们收取软件二次开发的费用,我们这样的行为算是“商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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