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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Power @
testver "取证的有效性" 和 "对隐私的侵犯" 是分开的两个事情,我最开始就说了 "现行实践无非是把取证的有效性放宽一些"。
现行法律对于 "取证的有效性" 的实践无非就是两个规定:
1. 1995 年最高院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复[1995]2 号批复所指的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隐私的侵犯" 是我关心的内容,这个帖子从头到尾我都只是在说这一件事情。
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现行法规和实践都很模糊,到头来无非是用侵犯名誉权或者精神损害来搞。
隐私权说的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不被某些人或某些形式扩散。对于电话而言,"没有记录" 和 "以录音形式记录" 是不同的形式传递信息,如果不同形式下个人对隐私内容的保护有所区分,那未告知就很容易导致隐私泄露。
如果你和别人做爱,别人没有告知你偷偷录下来了,你是什么感觉?如果你知道对方会录,你还会继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