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月支付”是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救济 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形下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月支付。即针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该第三十六条予以救济。
3 、《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三个月未支付”并非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限 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的是“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在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后一天起经三个月后才能行使”,并非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限。
4 、部分地方性规定 以深圳为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 修正)》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前述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必须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除非适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竞业限制协议 /条款中自由约定,因该等约定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企业和员工的敬业协议两年,协议里约定最后两年期满时再一次性付清两年的敬业 30%的工资。
如果这个员工三十出头,还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背负着家里的重担,又不得重拾计算机行业,以前过着有房贷车贷月薪过万的充实日子,突然一落千丈要过穷人日子,真的顶得住那两年敬业协议的真空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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