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X3389
2021-10-29 19:34:17 +08:00
前两天刚发布的草案你可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提供 或者使用可以实现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
第十八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 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下列相关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虚拟专用网络、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主机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 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应用和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信、 网络支付、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广告推广服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 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个人、单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