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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与姚伟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 2021 )京 03 民终 7759 号
发布日期 2021-07-05 浏览次数 54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21 )京 03 民终 775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 10 号 1 层 1463 号。
法定代表人:侯明月,行政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伟华,男,1977 年 11 月 26 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瑞景公司)因与姚伟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 )京 0105 民初 8732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瑞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姚伟华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因为姚伟华的多个“严重失职”行为直接导致了神州瑞景公司经济损失 379.1 万元。姚伟华存在两大严重失职行为:1.严重延误游戏项目开发工期长达 6 个月,由姚伟华自己制订的 6 个月完成并上线运营拖延至 12 个月才上线运营导致神州瑞景公司直接人力成本损失 34.06 万元; 2.游戏项目未能实现新、老系统如期平稳过渡和保持已有游戏收入稳定的工作职责,出现了长达 42 天的严重故障期,直接经济损失达 46.7 万元,后续收入共损失 319.2 万。姚伟华以上两大失职行为均符合严重失职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严重失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属于“失职”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三个条件都已具备。因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姚伟华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神州瑞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神州瑞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姚伟华赔偿神州瑞景公司经济损失 90 万元(经济损失包括聘用姚伟华的成本 473432 元,姚伟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79.1 万元,考虑到姚伟华是个人,神州瑞景公司只主张赔偿 90 万元,其中,聘用姚伟华的成本包括每月工资 3 万元,姚伟华工作了 14 个月,共计 42 万元,代缴 14 个月的社保,神州瑞景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为 23352 元,交纳 14 个月公积金,神州瑞景公司承担部分每月 720 元,共计 10080 元,以及向姚伟华发放的奖金 2 万元,上述费用共计 473432 ;姚伟华负责的工作延期了 6 个月,其团队中还有另外一个人,该人每月工资为 22000 元,6 个月的工资为 132000 元,属于公司的直接损失;姚伟华负责开发的新系统上线 40 天,因系统存在很多问题,给神州瑞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6.7 万元,计算方式为新系统上线前 6 个月的平均收入减去上述 40 天期间的收入; 2019 年 9 月份之后神州瑞景公司运营游戏的玩家跑了三分之二,每月损失 26.6 万元,计算一年的损失,为 319.2 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神州瑞景公司就本案诉争事项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 2019 )第 2271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神州瑞景公司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神州瑞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姚伟华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入职神州瑞景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试用期 3 个月,姚伟华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应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试用期税前月薪为 6000 元,转正后税前月薪为 3 万元。
神州瑞景公司主张姚伟华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姚伟华在与神州瑞景公司总经理的 QQ 聊天记录中汇报了工作计划,预计 2019 年 1 月上旬新游戏系统可以上线,但直到 2019 年 7 月 15 日才上线。姚伟华称其已经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2019 年 1 月 30 日姚伟华向神州瑞景公司汇报了工作完成情况,虽然当时的选城市、代理平台互通和客户端的热更工作没有按计划完成,但神州瑞景公司当时认可选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续也一直没有要求再做这个功能;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对接,神州瑞景公司一直到 2019 年 2 月底才安排人员对接,这个工作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客户端的热更是其他程序员的工作;神州瑞景公司在 2019 年 5 月还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2019 年 1 月至 7 月 15 日姚伟华还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要求,几乎每天都在对新系统进行测试,修改测试时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均在合理范围内。神州瑞景公司对姚伟华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称选城市的功能姚伟华没有完成,神州瑞景公司才说暂缓;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本身就是已经写好的内容,等姚伟华写完代码就可以接入,一两天就可以完成;客户端的热更功能是姚伟华手下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姚伟华负有督促完成的义务;神州瑞景公司仅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但该功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功能,两天就能完成;新游戏系统测试工作本来就应该在 2019 年 1 月份之前完成。
神州瑞景公司主张姚伟华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还存在多线层还是单线层结构选择错误问题,逻辑判断错误问题,系统崩溃隐患问题以及姚伟华的工作日志中记载的其他问题。就此,神州瑞景公司提交了公司经理与姚伟华的 QQ 聊天记录、游戏系统服务器弹出的故障截图、游戏玩家在客户平台投诉的截图、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姚伟华的工作日志等证据予以证明。姚伟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称答辩时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选择单线层和多线层只是正常的技术选型问题,单线层是业内的常规做法;工作日志和 QQ 聊天记录中提及的逻辑判断错误和其他问题均属于正常范围内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系统崩溃的隐患并不是实际发生的问题,只是修复了隐患。
庭审后,神州瑞景公司提交“百度百科”词典名词解释,称根据百度知识关于单线程和多线程技术的区别以及优缺点介绍,可以证明多线程技术整体性能明显优于单线程。神州瑞景公司另提交姚伟华工作简历,称可以证明姚伟华声称有 14 年游戏开发经验,并在多家大型网络游戏公司工作过,工作背景和技术水平高,是游戏开发领域资深工程师,有能力预见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却因疏忽或过于自信造成了重大障碍。经询,姚伟华称不需要就上述证据再安排开庭,其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就涉案游戏其选择单线程没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本案中神州瑞景公司主张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严格限制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律和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严格限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管理职权,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该类经营风险扩大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因此,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关于姚伟华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神州瑞景公司要求增加的新功能的合理工期、结构选择和逻辑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游戏系统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的争论,均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缺乏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鉴定。而且,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其工作成果不负瑕疵和质量担保责任。故法院认为,根据神州瑞景公司、姚伟华现在的举证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姚伟华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神州瑞景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法院对神州瑞景公司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神州瑞景公司上诉主张姚伟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直接导致神州瑞景公司损失 379.1 万元,应承担 90 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神州瑞景公司虽主张姚伟华的失职行为造成其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姚伟华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神州瑞景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神州瑞景公司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实难采纳。
综上所述,神州瑞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法官助理 张好好
书 记 员 陈 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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