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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p1989 请不要混淆著作权和专利。二者的判断依据和时空范围均不同。
后两个问题都是不具有「新颖性」(轮子在几千年前已经做成圆的了,几亿?年前就开始用嘴吃饭了)
另外,用屁眼吃饭也不构成专利,可能算是新颖,但不具有「创造性」:这样一种技术方案并不能有效达成吸收营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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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VV 专利还有维持费用。另有一种情况,就是专利不是为了让别人不能抄你,而是让你的做法不会被判定为抄别人,只付申请费用,不支付专利维持费用。申请不上也行,只要意见是不具有新颖性,那别人想要告我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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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oor 可口可乐配方是噱头,除了『只有几个人能接触到』以外毫无意义。商业秘密也不能抗住逆向工程,现在直接上质谱仪随便你怎么藏。
『你做一个山寨的,首先不能用可口可乐的商标,那样直接告商标侵权,判据清晰处罚严重。既然你不能叫可口可乐,那消费者看到你这个名字就要产生疑惑。而且可口可乐花了很多年把供应链做到极致,别人山寨出一个,成本价都比可口可乐卖给消费者的价格还高。山寨商品和可口可乐摆到消费者面前,一个看上去就很山寨而且还贵,谁会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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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pes 专利保护方法。你可能仿照的是『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但不保护思想本身』,但这两个根本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