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发了离职通知邮件(群发给相关人员和自己的备份邮箱),内容写明是根据劳动法 37 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最多交接到 1.9 ( 30 个自然日)
之后的十天拒绝了两次挽留,并与指定的交接人员交接了大部分工作,预计还有两周交接完剩下的工作
今天人事又发给我一份"离职申请单"让我填写,内容是离职原因 /审批意见等,这个单子填了会影响之前的离职通知的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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