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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qc 个人所得岁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国外收入不纳税,绿卡满足不居住(常住国外),就看有没有住所
同样来自税务总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
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明确说明了国外学习工作旅游探亲结束后你是要回到中国居住的,所以这些都算常驻中国。拿绿卡住在国外应该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