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跑路的时候,多休的年假都是怎么处理的。
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说的,“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也就是说,多休的年假相当于白嫖的吧?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假设打工 2 年了,依法 5 天年假,1 月休了 4 天(预支),然后 3 月跑路了,折算到当前应该只能享受 1 天,也就是说,多休的 3 天应该是白嫖的吧?
还有有些企业都福利年假一说,有规定先用福利,有规定先用法定。最终离职的话,应该在不多于法定的话,不需要补钱吧?当把法定 + 福利都休完了,然后提前跑路,有没有要补钱的。
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先提前预支法定天数的年假,然后提前跑路,也就是相当于白嫖了未折算的天数吧?
最后题主的现在的情况:3 月跑路,用了 3 天年假,但是折算到离职只有 1 天,公司在下月发工资中扣除了 2 天的钱。自己认为是不合理的,所以现在在和公司以效率极低的邮件往来沟通,同时自我认为自己不应该补钱,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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