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社招进的一个超大型企业总部的 it 部门。一开始和该企业签的劳动合同。
进来两个月之后,委派 HR 找你说需要把劳动关系转移到另外一个非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有工龄继承、薪资待遇不变之类的),否则就是算是主动辞职。
换签合同的公司就是上层的领导班子都安排好了,下面就一些小兵二三十个人。手头上的业务在半年到一年内有完全变化的趋势。确实挺坑的。觉得,就是,领导想搞个新业务,因为这些公司不容易招人,所以找总部代招然后再把人转进来。
我妹说后悔签太早了想跑路了。
之前我本人也遇到过换签公司的合同的,这种情况有一半的概率是大坑吧。感觉都开始变成一种社会风气、套路了。
“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当初如果不同意,能拿赔偿走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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