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huang
2022-12-23 11:14:10 +08:00
以下供参考:
[关于+1 代通知金] 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进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会触发「代通知金」,即通说里面所说的「+1 」或者「提前 30 天通知」。
第 40 条的三个情形是: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协商一致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协商一致解除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经济补偿即通说的 N 。
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36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
[1] 如果 op 是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则依法获赔应该是 N ,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
[2] 如果是满足第 40 条的原因,公司和 op 单方解除合同,要么提前 30 日+N ;要么是 N+1 ;
[3] 如果完全没啥理由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该是违法解除,赔偿是 2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