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 )沪 0107 刑初 968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天明( 210106198811125835 ),男,1988 年 11 月 12 日生,XX ,大学文化,原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本案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8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何劼炜、许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85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明犯诈骗罪,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明及其辩护人何劼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被告人张天明在名为投资理财实则带有赌博性质的平台投入大量资金导致巨大资金缺口,后为填补缺口以及继续投入资金,虚构购买学区房、投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隐瞒资金实际流向,诈骗被害人杨某 1 、李某 1 等 67 人共计人民币 1300 余万元。
2022 年 6 月 20 日,被告人张天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天明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天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天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天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35 年 6 月 19 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责令退赔后发还各名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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