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被一沃尔沃追尾,对方全责,交警出了责任认定书,对方也报了保险。我的车尾其实只有轻微的擦伤,4S 店报的维修费用是 1200 元左右,具体到店定损,我感觉实在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去维修这一小点擦伤,就打电话和对方说要不私了,他赔付我 400 元,对面不同意,坚持走保险理赔。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和对方保险公司商量赔付我个人 400 元的金额作为受害方的损失,而不用去 4S 店花 3 倍的钱维修?这种情况是不是还是需要对方签字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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