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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x817 最近回复了
怎么联系到 OP ?
这种产品真的有需求吗? 如果是糊弄型的交付, 那么随便整一个就行,真人录屏也不费劲。

如果真的有听众, 那么自动生成的肯定没人看。
3 天前
回复了 yingqi1 创建的主题 广州 据说广州有 30 万套闲置保障房,真的吗?
上面几位哪里来的蜜汁自信? 30 万套很多吗? 按照套均 90 平人均 15 平算,30 万套可共 180 万人居住。相对广州 15m 的人口,有什么不可能?


另外保障房建成了不代表就立即入市了。装修、交付、运营,事情多着呢。 当然也存在怕影响市场供应的因素。所以即便是上海,据我所知也的确有很多保障房建成但未投入运营。
现在经济下行周期,我身边的 100 ~ 300 万年包大佬,前两年的选择是保时捷,这两年基本都比亚迪特斯拉了。 OP 超前消费还是要节制。
闪电贷就是信用贷, 这类产品只要是纯消费都没问题。 不能买房但可以买车。 如果你的条款限制买车,可以贴出来看看。

闪电贷可以去网点操作题额。 现在他们贷款销售压力大,审批肯定不难的。 赠信 5 ~ 10 万不是问题。


另外, 信用贷可以同时申请多家。 等全部审批完后,再开始使用,这样银行能看到额度但看不到你的贷款信息。你一旦使用了,对方就会立即看到你的贷款记录。
买车贷款的最佳选择就是银行信用贷。 销售推荐的贷款(无论车厂金融、第三方抵押、银行合作《实际是专项信用卡分期》)都是大坑。 都会捆绑销售保险等问题。 还款期固定,不能提前。实际背了一个高息固定期限贷款。

银行信用贷利率低,可以随时提前还款。 这才是可以挺直身板买车的最佳选择。 这样对车商而言你是全款客户, 他挣得少自然不乐意。


可别被 0 首付、x 年免息给骗了,多了解下。
@Leonkennedy2 和你没有争论, 前面该说的都说了。 但是你又补充了几点,我回复下:

1. 法庭有无确认你和被告的民事关系? 依据什么合同类型进行调整? 合租是民间叫法,法律上怎么认定? 如果认定是共同承租, 那么被告作为承租人向房东提出解约, 房东应该正面处理,而不是要求被告找 OP 解约。 而根据 OP 的说法,房东要求被告找 OP ,那么房东清楚认识到这个租赁合同与被告无关, 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本案原被告共同承租, 那么出租方并不认可原被告的这个关系。

2. 我指出你在事后支付全额租金却住在房屋的小间, 不太可信。 你的答复是合租期间没有去过被告房间。 根据你的说法和判决要义, 你在事后八个月内,住在小间却负担了全额房租,如果属实,那么不累吗? 如果不属实,那么裁判就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就这个解约纠纷而言, 你当时立即打解约官司(诉讼、社区调解、仲裁),都比事后起诉来的好。你额外损失小(高额租金与恶劣居住条件),被告也不承担额外租金,也不浪费司法资源(一二审)。

3. 被告的婚育状态其实不是关键,只是一般合租的多是单身、青年(前面你也没说我也没问)。 你这个事情一般性地说,青年人挪窝本就频繁,住不满也很正常。至于签约一年, 基本都是社会现状决定的,相同价格房东会愿意出租你 3 、5 、8 、24 个月吗? 即便对方主动提出要签约一年,也代表不了什么,就是个默认选择,甚至没得选(除非额外加价)。

4. 你要求对方解约并承担全部押金损失,如果被告认可,被告也可以要求你当时一起搬离(如果是共同承租关系)。 但是你没有搬,那么其实你是认可这个租赁合同的居住收益的。 甘蔗没有两头甜, 民法原则不支持投机。

最终就是对方太菜导致了败诉(无关法律正义,就是双方实力较量延伸到了法庭),你这个事情传出去对你形象也没什么加分,且会让愿意和你合租的人顾虑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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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ty
TL ; DR

被告和 OP 的民事关系,一、二审法院都没明确,我也没做判断(对合租、转租均不置可否)。
简单滴说,OP 胜之不武,双方都没赢。

而且从一般社会常识而言,你和别人合租房子,别人就一定不能提前搬走了?赔偿损失、找新租客也不行? 换做是你,你愿意和这样的人一起租房子吗? 你即便是租了大房东的房子, 中途不愿意租了也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损失押金)后搬走吧?想一下是不是这个理?


另外,单身女青年初入社会经验不深,找人合租房子后,中途因故要求搬走但另一方死活不肯同意。她该怎么想? 是不是更加坚定要搬走了?她会不会有种自己被围猎的感觉? 她会不会觉得继续住可能轻则遇到麻烦,重则遇到危险?(这里不针对 OP ,只针对未知的一般情况) 有女 V 友看到的话请分析评论下。
@forty 合租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 转租是什么关系? 民法典列举了法律约束的十多种合同, 无论合租还是转租,总的归一个吧。 事实上一、二审都回避了这个问题(小标的诉讼的法官水平也多有待提高),我不清楚细节也没往这个方向思考。

如果说合租是两个承租人共同向产权人租赁,那么当其中一人搬走时, 该合同的履行已经不能正常实现。 当时没有明确,但 OP 陆续默默缴纳了后续 8 个月左右的全部租金,是否可以认为是 OP 默许另一个承租人搬走并承担全部租金? 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里, 这样做也是合适的。


如果说合租是一个承租人出面, 另一个实际居住人委托承租人是委托关系。 那么当他提出搬走时, 委托关系也中断了。 OP 履行缴纳租金的合同义务,如果主卧租金是代被告缴纳的,那他没有被告的有效委托(从被告作出不再租赁的意思表示后就终止了委托关系), 擅自缴纳的行为和被告无关。

明显 OP 和被告也不构成合伙关系。 如果要认定合租,基本上就上面两种性质的解释。

如果是转租, 算了不展开了。。。(签不签书面合同都不构成对民事关系的认定,前面我也提到了口头合同) ( @forty 见谅)

到法庭是要讲法律的, 这个判决书说理性不强, 基本上可以算是民事判决里比较差的一类了。 可以自行找优秀案例(每年都有评选)、wenshu.court.gov.cn 对比。


这个事情里被告太菜,OP 太轴, 都得不偿失。 OP 自称后来支付了全额租金但只住了储藏室小房间,说实话我不太相信的。 另外 OP 自称不图对方的人, 那么那么对方搬走对他有什么影响呢? 人家都给他找好新邻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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