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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kennedy2 和你没有争论, 前面该说的都说了。 但是你又补充了几点,我回复下:
1. 法庭有无确认你和被告的民事关系? 依据什么合同类型进行调整? 合租是民间叫法,法律上怎么认定? 如果认定是共同承租, 那么被告作为承租人向房东提出解约, 房东应该正面处理,而不是要求被告找 OP 解约。 而根据 OP 的说法,房东要求被告找 OP ,那么房东清楚认识到这个租赁合同与被告无关, 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本案原被告共同承租, 那么出租方并不认可原被告的这个关系。
2. 我指出你在事后支付全额租金却住在房屋的小间, 不太可信。 你的答复是合租期间没有去过被告房间。 根据你的说法和判决要义, 你在事后八个月内,住在小间却负担了全额房租,如果属实,那么不累吗? 如果不属实,那么裁判就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就这个解约纠纷而言, 你当时立即打解约官司(诉讼、社区调解、仲裁),都比事后起诉来的好。你额外损失小(高额租金与恶劣居住条件),被告也不承担额外租金,也不浪费司法资源(一二审)。
3. 被告的婚育状态其实不是关键,只是一般合租的多是单身、青年(前面你也没说我也没问)。 你这个事情一般性地说,青年人挪窝本就频繁,住不满也很正常。至于签约一年, 基本都是社会现状决定的,相同价格房东会愿意出租你 3 、5 、8 、24 个月吗? 即便对方主动提出要签约一年,也代表不了什么,就是个默认选择,甚至没得选(除非额外加价)。
4. 你要求对方解约并承担全部押金损失,如果被告认可,被告也可以要求你当时一起搬离(如果是共同承租关系)。 但是你没有搬,那么其实你是认可这个租赁合同的居住收益的。 甘蔗没有两头甜, 民法原则不支持投机。
最终就是对方太菜导致了败诉(无关法律正义,就是双方实力较量延伸到了法庭),你这个事情传出去对你形象也没什么加分,且会让愿意和你合租的人顾虑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