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leng
303 天前
看了下之前文档, 法院还没有判决下来。
新 po 文里提到
> 法官: 他这个级别、这个薪资水平,他这个签竞业背景,他在快手的工作业务方向与内容和字节也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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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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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很明显没法限制公司,这样就是在扩大解释,照这么说,互联网公司都不能去了,不给劳动者活路。
一个是国内 UG ,一个海外。 虽然都是 「短视频」行业,但还是两个方向 (要看法官怎么认为,怎么算有**竞争关系**
以及,法官都说出 「快手业务方向与内容和字节也完全无关。」不能理解为啥字节(领导)要坚持下去....
PS. 如果这个案子字节赢了.. 真的就是「比华为 251 性质更恶劣」(#1) 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