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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stack #8 大概率鸡毛用没用。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严重偏向劳动者的。
技术岗位转销售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面调整的,不管什么原因。只能与劳动者协商。所以用人单位自述的“自身生产经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与“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没有因果关系。生产经营亏损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劳动者扯不上一毛钱关系。
在排除掉用人单位恶意调岗的主观故意下,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基本上只能对劳动者适用待岗、协商解除、赔偿 N 解除。
新证据提交了考勤,可能是想证明你,严重违纪。但是这一条对于用人单位也非常难适用,且不说事实怎么样,但就程序问题,就足够否掉了。
1 、一次迟到≠天天迟到
2 、迟到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有没有员工手册)
3 、用人单位是否事先告知过,哪些行为属于违纪、严重违纪(也就是常说的员工手册有没有给你看过)?
4 、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员工手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退一万步说,程序性都合规了,一次迟到(违纪)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过于苛责劳动者,有违公平,司法机关也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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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呆过的小公司,没有一个能符合法定要件的。一个法定的民主程序就都给毙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