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看上一个车位,车位还在租赁中,但是甲方准备出售,谈的时候说车位租赁到期日期是 5 月 31 号,在此基础上谈定了价格。结果后来甲方说看错时间了,租赁到期日期是 6 月 30 号,而我租的车位到期时间是 6 月 13 号。
甲方的意愿:5 月 31 号前交易,车位所有权给我,但是使用权还要等到 6 月 30 号,期间给我 100 元的租车位补贴吧(如果我租到 6 月 30 号需要 170,收 100 也是让甲方意思一下)。
我方意愿:可以先交定金,车位到 6 月 30 日再进行交易(也就是 6 月 30 日再付款),100 元的租车位补贴到时候也要给(其实这也可以算是 6 月份交易的价格比 5 月交易价格降了 100 )
结果:甲方不同意,认为他们让步很大了,不能再让,他们说既然是 6 月 30 号交易了,为啥还要再给我 100 元补贴。
ps:我认为刚开始说的是 5 月份的价格,那到 6 月份了,因为我多出了 1 个月租车费,那价格应该是要再降点的。那有人提前 2 个月卖车位的,我买东西等不到 2 个月,买了希望立马使用。
最后结论:我认为交易黄了的原因是,甲方认为他卖亏了,不愿意再让步了,我方认为我也没占便宜,买的意愿不是很强烈。双方的情绪价值都没有得到满足,所以交易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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