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个知名“钓鱼式维权”公司起诉了,知名的意思是最高法工作报告提过,也上过焦点访谈、新闻联播。
我公司被告的原因是早年的公司官网源码是淘宝买的,的确没有任何信息证明是原告公司的产品。
另外,原告公司虽然有软著,但用了开源代码库,和国外其他知名公司需要购买的源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侵犯他人著作权在先是不可以行使著作权的, 但意外的是,因为有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在(有软著就可以行使著作权,不管是不是抄袭),全国几千上万家公司败诉。
所以我们公司也毫无意外的一审二审败诉了,并且因为有大量同类案件,法院根本不会认真审核,大篇幅的复制粘贴,
虽然赔的不多,但也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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