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

2015-05-09 09:39:43 +08:00
 2shou

LZ在BAT收购的一子公司,是一名底层程序员,准备跳槽到另一家BAT,和老大提了离职,鉴于之前和他关系不错,就直接说明了下家,没料到老大以竞业协议相威胁。当时入职的时候没细看就签了,这次翻出来细看才发现非常不合理,如果公司愿意竞业限制你,只需要在接下来的24个月发放三个月薪水,而违反竞业协议就需要一次给50w的赔偿。咨询过律师朋友,说国家和地方虽然对竞业协议的最低补偿有要求,但会以约定为先。(提醒大家签竞业协议要小心!)
和老大沟通时也蛮好笑的,我的新工作做的业务和现在的完全没关系,但他一直强调因为接触了数据比较敏感,另外不排除我将敏感数据透露给另一个部门。真的是友尽了。
各位V友,身边被竞业限制的情况多不多?和现单位坦白下家是不是会增加竞业协议触发的几率?难道BAT之间的流动都是静悄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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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条回复
Septembers
2015-05-09 09:45:58 +08:00
newtonisaac
2015-05-09 10:13:32 +08:00
人才啊
tigerstudent
2015-05-09 10:26:07 +08:00
楼主自坑啊
min
2015-05-09 10:46:02 +08:00
这个补偿看起来很不公平了,咨询下律师看看有没有机会
另外社交网站上发动舆论攻势也是一个办法,24个月只给三个月工资违约赔50w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话题了,微博拉大v,微信转朋友圈,知乎问问题,应该好解决的
Havee
2015-05-09 11:02:20 +08:00
楼主应该将你上家公司的竞业协议拿出来让大家看看条款,然后才能知晓24个月补偿3个月工资是否合理
Septembers
2015-05-09 11:03:40 +08:00
@min @2shou "如果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您可以拒绝签署。特别提醒您,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果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胁迫您,不仅是非法的,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see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565292/answer/12235969
2shou
2015-05-09 11:03:40 +08:00
@Septembers 竞业协议是入职的时候签的
2shou
2015-05-09 11:09:10 +08:00
@Havee 竞业协议条款还真不太合适在这儿公布,毕竟以后还是要在这圈混下去
Septembers
2015-05-09 11:12:01 +08:00
@2shou "只需要在接下来的24个月发放三个月薪水"和"违反竞业协议就需要一次给50w的赔偿"前后有哪些修饰条件?
imWBB
2015-05-09 12:11:29 +08:00
還以為是24月內

每個月給三倍薪水

才給3個月

不公平呀
Havee
2015-05-09 12:17:07 +08:00
@2shou 在这个圈子里混,跟竞业协议条款没有因果关系吧,我说的是,你签署的竞业协议,是否霸王,是否违反合同法、劳动法等。
就我所知,有些公司的竞业协议真的不堪一搏,你不想在这里透露出来的话,可以拿去给你身边的律师朋友看看,是否有效力
2shou
2015-05-09 12:42:28 +08:00
@Havee 谢谢,确实已经传真给了律师朋友。
不过公司的法务部确实也不是混饭吃的。
2shou
2015-05-09 12:43:47 +08:00
@Septembers 公司可选3-24个月的竞业限制,在你离职之后,只要给你工资账号打补偿金就自动生效,条件是你不能去他认为同业的公司(基本所有的业界大公司都在名单之内)。
zztt168
2015-05-09 15:18:04 +08:00
@2shou 我在上海做律师,劳动案件处理比较多,谈谈看法供参考!
你原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基本上就是不懂劳动法的律师做的坑,我认为这样的协议部分无效。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原单位的看法
原单位认为,双方对于竞业限制是有明确约定的,既然约定了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就可以要求履行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那么就有权利要求你按照约定履行。

3.我的看法
原单位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明显不公平,过分限制了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其提供的竞业限制补偿与竞业限制义务之间不匹配。

4.对抗策略
策略一:离职后,暂时不能入职有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等待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直至其三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满足司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然后发函给原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策略二:离职后,在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后,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你以约定不明为由要求支付原工资待遇的30%。
这两个策略耗时比较长,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操作。

5.非对抗策略
非对抗策略需要你与单位的老大谈谈,可以提出谈判策略比较多,威逼利诱等等,就不一一细说了。这个和谈判对方的性格和所处地位有关,需要详细分析。
2shou
2015-05-09 17:21:47 +08:00
@zztt168 哗,V友果然靠谱,感谢这么认真而专业的回复!
2shou
2015-05-09 21:55:43 +08:00
@zztt168 重新看了一遍协议,约定的是按3个月薪水的总额分竞业协议期限付清,所以停止支付就通知原公司解除的策略应该无效。
另外竞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与上下家从事的业务有关?如果协议霸道到把所有互联网公司列入竞业范畴,是不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zztt168
2015-05-10 11:15:22 +08:00
@2shou 竞业限制原则上需要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互联网的业务界定比较模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你有竞业限制在身,新单位聘用你可能会有顾虑。除非你特别牛,新单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2shou
2015-05-10 11:32:23 +08:00
@zztt168 了解!
minotaur
2015-05-18 15:46:46 +08:00
T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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