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来现在这家公司。本来之前有个 offer , 13-15 个月,但不想再做这个方向,就接受了这边的 12 个月的 offer 。
hr 告诉我杭州每年有一次少交个人所得税的机会,说把 12 薪改成按 15 薪发,另外 3 个月,年终一起发给我。(现在她和我说空口无凭)
我当时在的那家单位也有一部分避税,就同意了。(事实上我把资本家的狗想的太善良了)
然后签合同的时候我看薪水数目对就没仔细看签了(确实太傻逼了),到这次离职才知道合同上把那 3 个月还是弄成年终奖金了,而且还有一条提前离职不予发放。
今天下午问她她一口说不会发,一切合同为准。
我去找老板谈,这次离职一直是和他商量着时间的。面试时候工资他点的头。我说我现在就只要拿到自己该拿的那部分,面试完,谈 offer 时候说的工资。如果要这要搞,为什么不直接说给的工资就是现在每月发的。他说他考虑下再给我答复。
然后晚上回来看合同果然把那 3 个月弄成了年终奖,而且写着提前离职就不会发。但我搜了下貌似网上很多说虽然提前离职了,但年终奖按劳动法还是要按比例发的。理论上这条应该是无效的。不知道我是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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