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不定时工时制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11/t20141117_144338.html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然后看看各地方规定。
![上海](
http://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xgk/flfg/gfxwj/ldbh/gsxj/201405/t20140507_1182160.shtml)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附后),按下列办法报批: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深圳](
http://www.szhrss.gov.cn/xxgk/zcfgjjd/ldgx/gfxwj/201009/t20100908_1565647.htm)
第三章 审批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部分工种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 (略)
![北京](
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208221000061714)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