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即使有特殊情况加班也不得超过 11 小时。我想知道各位每天工作时间是否经常超过 11 小时,如果超过 11 小时为啥不维权,感觉有些公司的态度是加班理所当然?(主要是心疼我对象,现在块 23:30 了还在加班,中午也没午休,晚饭也就在公司随便吃点盒饭,创业公司真累,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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