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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li #74
继续
1.因为正文所提的,实际上是不分行业,非互联网人也应该帮助有需要的人
做法也没有区别,所以没必要特别提「互联网人」
如果非要说「互联网人」,那么就是做好本行业工作而已,这个不用写了吧?
至于理想,群体越大,共同理想越远,怎么说下去呢
一个社会分工的群体,其责任和理想自然也和这个分工有关的,超出的部分就是普通人或者更大的群体所具备的了
我觉得没什么问题
实际上,前面一直见到你在反驳其他人,却没有见到你提自己的观点
直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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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就是,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或者是想做的事情:
是提供一种利用互联网,形成规模效应——贫富分化只是一个资本上的效果,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人力的优势在穷人的一方,如果穷的一方知道如何使用互联网的话——
就这么一个具体的命题,设计一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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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的观点么?
这个没什么不好的,想做就去做呗,但这个也挺难要求「互联网人」中每个个体都想到做到
授人以渔,还是任重道远
因为会用互联网,还需要更多的知识辅助,说到底还是各种知识的传授
例如我老妈,无法分清 4G 和 WiFi,当我再跟她讲前置知识时,她就拒绝学习了……最终我只能简单跟她说「两个是分开收钱的」,结束~
2.去餐厅吃饭时,我确实是认为「餐厅」服务我的,因为不是付钱给某个服务员的
当然「餐厅」不是实物概念,而是法人概念
我是无法指定哪个服务员来提供服务的,是餐厅派出的,餐厅不派出人员那就是拒绝服务了
并且,有争议或纠纷时,我是和餐厅(其某个代表人)交涉的,我从来没要求任何一个服务员本人来对我赔偿
更没有直接骂过任何一个服务员,通常是让这个服务员找部长或者可以代表餐厅的人来交涉、协商的
记忆所及,自大学开始就是这样,之前的就记不清了,有的话也是我那时没搞清关系
滴滴公司和其司机究竟是什么关系,其实还是有点区别的
例如,是公司委托司机完成接单,那么公司和乘客是契约关系
但如果是司机委托公司「代」接单,公司只是中介方(有点类似地产中介),那司机和乘客是契约关系
我习惯理解为前者,有点先入为主把 TAXI 司机代入吧,坐 taxi 我有几次纠纷都是事后向 taxi 公司交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