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瞎说,以下全部转自“上海发布”
1.假设 A 公司甲员工每月扣除“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含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为 5000 元,按改革前的税法规定,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 元,适用 3%的税率,每月需缴纳 45 元个税。改革后,甲员工不需要缴纳个税,个税负担降为零。
2.假设 A 公司乙员工每月扣除“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含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资收入 1 万元,改革前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6500 元,适用 20%的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555 元,每月缴纳的个税为 745 元。改革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5000 元 /月,每月仅需缴纳 290 元,减税 455 元。未来如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税负下降将更明显。
3.按上述方法计算,如果每月扣除“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含专项附加扣除)后月工资收入 2 万元,改革前的每月需交个税 3120 元,改革后应纳税所得额是 15000。每月个税 1590 元,个税负担明显减轻,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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