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点,“婚丧假” 和 “因婚丧而请的‘事假’” 是不一样的:
“婚丧假” 参考 《劳动法》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明确: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划重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婚丧假” 和法定节假日一样,是 “带薪” 的。
而楼上大部分 V 友所说的 “请假” ,其实是 “不带薪” 的 “事假”。
至于 “事假” 批不批,当然就只看公司内部规定了。
那么 “带薪” 的 “婚丧假” 怎么获得呢?《劳动法》里并没有相关规定,但在部委或地方法规里能够找到身影。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中就规定了: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此处明确限定 “直系亲属” 为(父母、配偶和子女),另外,也有部分地区(例如北京、上海)下发了补充通知,将岳父母,公婆也加入其中。
但是注意,这个规定的适用群体是 “国营企业职工”,对于大部分私企职工来说,不属于规定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4622.htm《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flfg/gz/201705/t20170522_271150.html《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http://www.szhrss.gov.cn/xxgk/zcfgjjd/ldwq/201009/t20100928_1589570.htm《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20822151100923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http://www.12333sh.gov.cn/201712333/xxgk/flfg/gfxwj/fldy/02/201711/t20171103_12717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