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likeoy
2019-05-09 19:03:50 +08:00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这四项内容是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上必须写明的内容。离职证明上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写明劳动者离职原因,更没有要求企业在出具离职证明时,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及其在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 15 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任何会对劳动者再次就业造成威胁的事项,离职证明上都不能写。
而“因工作不合格被辞退”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属于离职证明中的禁列项。如果是因为公司在离职证明上注明了对员工求职不利的相关条款,导致员工再就业发生困难,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则可以提起仲裁,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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